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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查研究
    准确把握时代特点 创新人大宣传工作 
   创新工作方式 推进人大工作  
   关于监督法施行的思考
   如何表述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加强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提升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
   人大代表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
   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 努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创新工作方式 推进人大工作

                  荔浦县人大常委会 胡贵生

  荔浦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自去年十月选举产生以来,积极探索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在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和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作了有益的创新,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首先,是代表工作方面有创新。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领导接待代表日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接受选民评议制度、代表责任公示制度、代表工作手记制度。去年12月19日县人大常委会在新坪镇汉田村召开了选民评议县镇人大代表现场会,被评议的四名县镇人大代表在40位选民代表前当场述职、回答选民提问、接受选民民主测评,最后四名县镇人大代表均获优秀评价。随后各乡镇人大、各级人大代表掀起了学习汉田村人大代表的高潮,全县涌现了一大批人大代表的先进典型,人大代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广大群众高兴的说:“人大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
  其次,在指导乡镇人大工作方面有创新。县人大常委会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为了更好地指导乡镇人大工作,建立了乡镇人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纳入县委对全县13个乡镇年终“三个文明”建设的考核范围,于去年12月19日在新坪镇召开现场会。现场会召开后,全县13个乡镇都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形成了党委重视、人大主抓、政府支持的工作格局。
   再次,是在人大宣传工作方面有创新。县人大常委会自去年选举产生后就创办了内部刊物《荔浦人大》,至今已办了六期。4月13日,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有县委联系人大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县委宣传部、文化、广电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县人大代表、13个乡镇人大负责人约50人参加的人大宣传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宣讲了2007年县人大宣传工作打算、出台了2007年人大宣传工作奖励办法、表彰了2006年度县乡人大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开播了“人大之窗”广播电视栏目。“人大之窗”电视栏目的开播,这在桂林乃至全区都是首创。《荔浦人大》的创办和“人大之窗”电视栏目的开播,为县乡人大机关干部和各级人大代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宣传平台,为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乡人大工作和县乡人大代表先进事迹提供了很好的载体。
  县人大常委会还注重制度建设,修订并完善了《荔浦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20项规则或制度,切实抓好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以制度管人管事,以感情留人干事,以政绩评人论事,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关于监督法施行的思考

                    荔浦县人大常委会 吴土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结合该法颁布前后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际,对于监督法的实施,本文提出三点思考,就教于方家。
  一、监督法的施行,对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既是加强,又是规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但就如何监督问题,由于宪法和法律只作原则表述,未作具体规定,以致在监督实践中,常常出现两种情况:要么监督“不到位”,即听听报告、举举手,监督工作流于形式;要么监督“越位”,如许多地方的干部述职评议工作与党管干部原则相冲突,人大常委会俨然变成了“第二组织部”;一些地方有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个人的名义进行个案监督,一些地方的个案监督与司法独立原则、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相冲突。监督法正是要立足于解决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重大问题才酝酿产生的。
  监督法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对象、原则、内容、形式、重点程序、操作方法及时限要求等等,都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使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总之,监督法的施行,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同时,监督法也至少在两方面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一、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如果不监督,人大常委会就是缺位、失职、不作为!二、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必须严格按照监督法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不能“发挥”,更不能“创新”。比如监督法施行前的干部述职评议和前述的个案监督,当时应该是各地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但鉴于此举操作不当,便容易与党管干部原则相冲突,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及司法独立的原则相冲突,以致在监督法中未见有“干部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这种监督形式出现。而对于公权力来说,法律没有规定的便视同禁止。勿庸置疑,监督法正式施行后,“干部述职评议”和类似前述的“个案监督”活动不能再搞了。
  二、正确处理好干部述职评议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关系、个案监督与集体监督的关系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两大关键。
  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过去开展的“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这两种做法,新的监督法以立法的形式把工作评议当作监督的主要形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通过工作评议,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干部的监督。在工作评议时可以将以前干部述职评议对个人评定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改为对“一府两院”或政府工作部门的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次。其他的做法可与“干部述职评议”一样,但要把握一条原则,就是:直接对事不直接对人。此外,要建立起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的工作制度,把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评议意见及时转送党委组织部门,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提拔使用;对工作做得差的,及时加以调整。这样做,既能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又能更好的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
  过去,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主要是通过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形式,不符合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不可能象审判、检察人员那样,经过全面审查证据,亲历整个诉讼过程,最后作出决定,因而对案件也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监督,如果出现错案,由谁来监督?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司法不公等问题,促进司法公正。这样做,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两院”工作的职能,又能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是人大常委会不搞个案监督并不等于不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可以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由主任会议或常委会领导同志转交“两院”依法处理,这不是个案监督,属于信访方面的问题。对于有些案件在处理中显失公正、群众意见大的,人大常委会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三、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是贯彻实施好监督法的前提。
  人大常委会要贯彻实施好监督法,提高监督的质量,就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监督的准备工作。而调查研究要组织开展得卓有成效,就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带着问题调研。“问题”从哪里来?从群众中来!要围绕拟开展的执法检查内容和拟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事先召开有有关战线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各种类型的座谈会。从座谈会等途径了解“一府两院”某项工作存在的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调研组围绕这些问题事先展开讨论,从而理清调研的总体思路、基本方法和重点难点,确保调研工作有的放矢。二是要独立调研和讲究调研技巧。通常情况下,调研组听了“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之后,便按照汇报单位预先安排的路线、部位和方法进行实地调研,调研工作往往被牵住了“牛鼻子”,调研组无法了解到更多的真实情况和群众的更多呼声。调研工作应坚持独立性原则,可以另辟蹊径,只要能了解到真实全面的情况就行。再者,有些座谈会的召开要注意当事部门负责人适合在场的则允其在场,若不适合在场的则不宜安排在场。三是调研的立场应是“先挑刺再栽花”。有些调研组从一开始,就将调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唱赞歌”上,这是不对的,不能提倡。调研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问题的解决,应先把“刺”挑出来。当然,人大工作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裁花”也是必要的,肯定“一府两院”的工作成绩,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举措建议,或者帮助做好解释工作,维护好全县工作大局。
  荔浦县人大常委会自监督法颁布施行以来,组织县人大代表和“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认真学习了监督法。县人大常委会派一名副主任赴京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监督法学习培训班,回荔浦后组织有关人员就监督法的学习进行了专题讲座。同时县人大常委会还将2007年的审议议题做好预安排,上半年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委、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开展了多个课题的广泛的调查研究,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及迎接国家“两基”验收工作情况汇报、关于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情况汇报、2006年财政决算及200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汇报、200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汇报、关于贯彻执行森林法、食品卫生法情况汇报。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一是做到“四个到位”,即调查研究到位、监督材料到位、监督发言到位、监督力量到位,二是严把“两关”,即严把审议关和审查关,提高了监督的质量。
  荔浦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一府两院”实行有效地监督,寓监督于支持中,寓支持于监督内,有效地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了荔浦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

 

 

                        

如何表述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赖志强

  在各地人大常委会公报交流中,笔者发现,有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个别代表暂时停止执行职务时,会出现两种表述误区:一:暂时停止某某代表职务;二:更有甚者,机械照搬代表法,决定暂时停止执行某某的代表职务。这种表述值得商榷。
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损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根据法律,笔者理解:这是指某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或者正服刑而不能执行代表职务时,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决定该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暂时停止代表职务完全是两码事。而上面提到的两种表述误区,前者说暂时停止某某“代表职务”,法律上设有这个规定。某代表虽因各种情况不能执行代表职务,但在其选民或选举单位没有罢免其代表资格前,他的代表职务依然合法,人大常委会没有停止其代表职务的法律依据。那么,只有决定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才是正确的。第二种表述误区更加错误,变成是人大常委会“暂时停止执行”某某的 “代表职务”了,主谓宾搭配混淆,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加强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提升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

                   ——荔浦县双江镇人大主席团 屠惠玲
  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效果。乡镇人大代表积极履职,作用发挥好,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强化基层人大工作的重要保证;是起到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桥梁和纽带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农村政权建设,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下,乡镇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作用显得更为重要。为此,切实加强乡镇人大代表的履职工作,是乡镇人大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从目前乡镇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来看,总体上说逐年在进步。绝大多数代表能参加人代会,参与对各项报告的审议;不少代表参与主席团组织的调研、视察、评议等活动,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们能在各自的岗位上起模范带头作用,并且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等等。但也应该看到,现实中乡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差距,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具有光荣感,缺乏使命感,履职意识不强。有的代表觉得自己是经过差额选举选出来的,当上代表不容易,感到很光荣;但却忘记肩负的人民的期望——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乡镇级国家事务。因此,把参加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看作是“例行公事”,不注意联系选民,不及时反映民意,认为“人微言轻”,决策大事是领导干部的事,不敢对本乡镇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意见;只顾干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参政议政缺乏政治热情。
  二是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差,履职“底气”不足。大多数乡镇人大代表来自农业生产第一线,基本上没有正规院校毕业的大中专文化程度。因此,很多人大代表的文字水平和表达能力比较差,法律法规知识比较少,对党的方针、政策了解不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不强。加之,任职后学习培训不够,因而,履行职责的“底气”不足,开会讨论问题时东扯西拉,说不到点子上,抓不到要害处;有的怕讲错话,干脆不开口。有的甚至一届人大代表当下来,没发过一次言,没提出过一条建议、批评和意见,成为名副其实的挂名人大代表;有的也想尽些代表义务,但不知如何履行职务。
  三是“着眼”办小事,“建议”带私事,履职受到局限。绝大多数人大代表对为民办实事是很热心的,但由于工作、生产、生活范围的局限,往往把代表的职责理解为就是这一层面的工作。对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足,对事关全乡镇的重大问题知之不多,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了解不深,不知道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参与行使权力应该怀全局、抓重点、议大事。他们的会议发言和建议,批评、意见,都是本村具体村民细微的个人利益,甚至带有私人感情色彩和情绪。
  四是人云己亦云,随波逐大流,履职不够主动。有的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是“奉命行事”,迟到者有之、早退者有之,有的外出经商、办企业,对参加会议不感兴趣;有的人大代表对主席团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是“一根木头随排淌”,被动应付;有的人大代表讨论发言是人云亦云,看着“干部代表”脸色而附和;会议表决是环顾左右而行事,没有主见。大部分人大代表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比较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镇域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平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不够主动,更谈不上主动开展工作了。
以上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发挥,为进一步提升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针对当前乡镇人大代表履职中的现状,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是加强宣传,营造一个有利于乡镇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社会环境。在乡镇人大代表中深入开展学习代表法的活动,通过学习使乡镇人大代表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代表意识,增强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各有关部门应把代表法作为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为人大代表服务,对人大代表负责,受人大代表监督的理念和公仆意识。新闻宣传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代表法及对乡镇人大代表先进事迹的宣传,及时报道和推广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好经验,好做法,为乡镇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尊重人大代表、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局面。
  二是正确引导,大力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个人素质。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他们依法履职情况的好差。人大代表既要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又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反映群众要求,敢于为民执言;还要具有政治参与热情以及一定的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此我们应抓住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时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文化、年龄、职业、议政能力、知识结构等提出要求,在考虑代表结构比例时,要通过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加以引导来实现,不应做硬性规定。应改变对一些特殊“人物”搞平衡照顾、“荣誉安排”等做法。对于文化水平较底或者身体状况差,难以执行代表职务的选民,不应推荐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对于长期在外经商、打工,很少与家乡联系,无法正常参加代表活动的选民,也不宜推荐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使乡镇人大代表素质在选举时就有一定的保证。
  三是强化培训,提高乡镇人大代表意识和执行职务能力。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加强对乡镇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党的方针和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不断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政治思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努力提高乡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根据乡镇人大代表居住分散、不宜集中的特点,培训工作可以多种形式进行,除学习法律、文件的原文外,还可以组织专题讲座,请老代表现身说教,介绍当人大代表经验等。乡镇的全局性会议,可邀请乡镇人大代表参加,以便了解形势,学习政策,熟悉情况。向乡镇人大代表提供学习资料,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等,都能起到很好的培训效果。

  四是完善制度,规范乡镇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现行的乡镇人大代表是兼职制,平时,代表分散在各村屯,从事各自工作,他们执行代表职务,除提高自觉性外,还应该用制度加以规范,进行约束。譬如,代表法中只对人大代表无故不参加人代会的情况提出了约束条款,但并未对无故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提出任何制约措施,“代表代表,散会就了”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乡镇人大应建立健全乡镇人大代表走访和接待联系选民制度、开展记《民情日记》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乡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开展乡镇人大代表争先创优制度等等,并加强考核和管理,规范乡镇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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